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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解读意见征求

发布日期: 2025-11-27   16:11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平安产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凡在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经营活动,同时符合国家战略方向或经政府部门认定的项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定失败的,且被保险人承诺不以同一项目继续开展此科技成果转化,被保险人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的以下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研发人员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劳务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费用;保险人认可的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责任免除: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战争、敌对行动等;核辐射、核爆炸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等,但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突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等,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时的概算总造价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费率5%~8%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按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所申报的项目期限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平安产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申办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还可以包括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生、护士、咨询机构、医院、药物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

保险标的: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过程中,因试验药物或相关产品导致的对试验受试者的人身伤亡责任及相关法律费用。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因试验药物导致严重不良事件发生,造成试验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并且受试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包括药物临床试验未获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试验涉及特定病毒或病变(特定情况除外)、临床试验药物的预期副作用、被保险人未遵守试验方案规定等情形。此外,战争、自然灾害、行政或司法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基准费率240/人,最终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综合考量,进行上下浮动。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为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的持续期间以及索赔宽限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其中索赔宽限期为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的持续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试综合保险(人保财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通常为从事科技成果中试活动的企业。

保险标的:科技成果中试项目,即科技成果从实验室阶段向产业化阶段过渡过程中的中间性试验项目。

保险责任:一是中试失败损失保障,因中试未达预期效果,补偿研发与转化投入,包括人员人工费,如研发及外聘人员劳务费,还有直接投入费,如材料燃料费、模具工艺装备费、样品检验费等;二是安全责任风险保障,若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与法律费用;三是试销售风险保障,覆盖中试产品销售中的产品责任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尤其适合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需试销验证的行业。

责任免除:一般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费用支出等情况,具体责任免除条款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金额根据中试项目的投入成本、风险程度等因素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免赔额(率)也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根据中试项目的预计持续时间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科研保(人保财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通常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注册的企业以及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企业。

保险标的:与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科技企业从业人员身体或生命、科技企业对第三方应承担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

保险责任:一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一般是由于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二是科技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电击、实验试剂泄露等突发意外事故,造成教职员工、学生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是约定的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或登记,非因不符合知识产权创新属性导致知识产权申请不能取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登记的,或者取得授权或登记之后在在本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被无效的,对于知识产权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官费、知识产权申请代理费。四是科技企业在无法按照科技项目立项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的时间约定按时完成,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科技企业由于未在约定时间节点完成而损失的研发费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的人工费用和直接投入费用等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安全责任风险保障,若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与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具体责任免除条款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能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情况。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一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具体的保险标的和风险状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费率5%10%左右

保险期间:根据具体科研项目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

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人保财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注册的企业以及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企业。

保险标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立项或在主管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

保险责任:科技企业在无法按照科技项目立项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的时间约定按时完成,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科技企业由于未在约定时间节点完成而损失的研发费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的人工费用和直接投入费用等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安全责任风险保障,若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与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金额可根据研发项目的预算费用等因素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费率5%10%左右。免赔额(率)也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根据研发项目的预计持续时间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半导体行业研发设计费用损失保险(太平洋产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通常为山东省内从事半导体行业研发设计活动的科技型企业。

保险标的:具体承保的非首次流片信息、小试信息应向保险人进行申报,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承保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研发及设计的电路版图在流片过程中,因被保险人自身设计缺陷导致非首次流片失败,被保险人支付的流片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大规模量产前的较小规模试验项目中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人工等费用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保险事故原因、影响程度或影响范围而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服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保险责任(一)、(二)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责任(三)为必选保险责任。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停电、停气、停水等导致的流片失败;

(二)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导致的无法按合同开展流片;

(三)进行流片的半导体制造企业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以及流片过程中所使用的核心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导致的流片失败;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或合作的机构、个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自然灾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首次流片产生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各项限额外的超额损失部分;

(七)自然消耗或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流片费用赔偿限额、每次小试费用赔偿限额、每次检测鉴定费用赔偿限额以及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中试项目财产保险(太平洋产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般为承担中试项目的科技型企业或中试平台。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中试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

(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用于中试项目的模具、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费,装备安装、调试费;

(三)工作人员在中试项目运行期间的工资;

(四)中试项目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费用。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中试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专家团队认定未能达到本合同载明的项目预期成果而终止,对于本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自然灾害、火灾爆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知识产权纠纷;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中试方案缺点或缺陷;

(九)在被保险中试项目正常运行过程中,未经保险人及相关部门、专家团队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评估、确认,被保险人擅自终止中试项目;

(十)原材料价格上升或中试目标产品价格下降导致中试项目成果经济性指标不达预期。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间接损失;

(三)政府财政资金已对中试项目费用损失进行补偿的部分;

(四)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投保的费用保障多于一项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协商确定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中试项目实际终止日期,或中试项目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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